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6號聲請人 洪萬讃 (即 洪鍊經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洪鍊經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彩色影印本,請補正其同協議書正本到院(內容不得塗改)。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