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29號聲請人恆川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 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氏南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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