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12號聲請人 蔡正陽 (即 蔡添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5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台灣基金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