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72號聲請人 丁寬作 代理人 葉淑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台瓦股份有限公司84-NE-00002111000002台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6~84-ND-0000094400003台瓦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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