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77號聲請人 林朝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992號),於112年6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D76052-911000002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D76053-711000003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D76054-511000004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X7549-7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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