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66號聲請人超級贊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暐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柏鷹企業有限公司/ 張韶霖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生分行111年9月30日28,350元M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