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63號原告 楊敏修 訴訟代理人 李亢 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7,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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