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24號聲請人 蔡長林 代理人 簡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2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