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林嘉源 被告 張哲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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