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02號聲請人 謝在生代 理人 謝品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2同上同上03-D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