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33號具保人 許忠進 被告 許忠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忠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忠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許忠進繳納後,將被告免予聲請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