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股權回復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 張文宗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 石尚洺 上列當事人間出資額股權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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