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12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陳冠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