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樓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15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郭顏毓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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