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原告丙○○被告中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9月4日寄存送達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該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故視為於96年9月14日已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