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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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原告甲○○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0日
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雪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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