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號抗告人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相對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建字第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