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金贊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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