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原告國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吉 被告川鋒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福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惟原告係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銷售合約書第十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