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上訴人 王一郎 被上訴人 李麗玉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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