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煙波海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9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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