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陳勇輯
被 告 陳姵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
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