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