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六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麒
吳釆容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捌元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向原告申請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在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帳款予原告,如未能清償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未能於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