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交簡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交簡字第三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晚上九時五十分許飲酒部分
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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