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九十
年一月日」更正為「九十年一月間某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
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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