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參與原告所召集之合會因故終止,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十日由會員協調,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交由被告集中保管,由其向其他死會會員
收取會款後交付被告,再均分予其他活會會員,而其已依雙方間之約定,付款與
其他活會會員,雙方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被告竟仍持如附表所示本票向鈞
院聲請本票裁定,原告既有受強制執行之危險,為此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㈡被告則以:其持系爭本票向本院申請本票裁定,係因原告未遵守上述約定交付會
款,為確保會員間之權益,在受其他活會會員 黃敏謝志成余惠珠 等人之委託
下,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嗣後余惠珠、黃敏等人,於九十年五月一日與原告達
成和解後,已將包括附表所示之本票由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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