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樹居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二十五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六
百六十六元,折合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
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千九百五十三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