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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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癸○○
丑○○○壬○○乙○○甲○○子○○己○○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辛○○○庚○○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瑞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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