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選任辯護人鄧思文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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