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康協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委任康協益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