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57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號函」,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