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1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6日上午9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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