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7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34號上訴人世達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清算人)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96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
245條第1項所明定,是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即應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毋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世達營造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是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惠瑜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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