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9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零參柒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2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5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通知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37公克,驗後淨重0.027公克),有該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晶體1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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