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即莊淑惠丙○○即鍾瑞惠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即莊淑惠丙○○即鍾瑞惠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