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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