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慧珍 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二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黃堯讚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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