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九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八月六日確定。竟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發現毒品反應,明顯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正本及卷附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體監管紀錄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