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瑞隆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蕭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
件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247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62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