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邱彥翔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柯瀚銘金好康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瀚銘即金好康企業社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橋救字第17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