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邱彥翔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柯瀚銘 即金好康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瀚銘即金好康企業社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橋救字第17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