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旻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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