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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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廖倫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永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
請費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
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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