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廖倫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永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
請費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
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