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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