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3號債權人 謝文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三瑪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票號HD0000000支票之發票人為國傅有限公司,就該支票
金額究係向何人請求?聲請狀所列債務人是否有誤?若誤載,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