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董武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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