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等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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