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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