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上訴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9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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