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票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貳紙。
三、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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